鄭州網絡直播行業(yè)股權架構設計降低稅務風險財稅合規(guī), 詳情電話咨詢:安經理150 3816 0832. 網絡直播行業(yè)的稅務風險點: 。ㄒ唬┚W絡主播收入的性質區(qū)分不當 在網絡直播業(yè)務中,主播的收入主要有幾種類型,即用戶觀看直播的打賞收入、因帶貨取得的分成收入、因簽約經紀公司或直播平臺而取得的“工資”收入、為商家宣傳取得的代言收入等等。不同的收入類型,在進行納稅申報時,應對收入性質作出區(qū)分,也易因收入性質申報錯誤,引發(fā)稅務風險。 1、混淆勞務報酬所得與經營所得 根據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六條的規(guī)定,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(yè)以及合伙企業(yè)從事生產、經營活動,個人從事辦學、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,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。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。 從形式上看,主播以個人身份為平臺或經紀機構提供獨立勞務時,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;主播設立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(yè)以及合伙企業(yè),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,取得的收入為經營所得。不過,基于業(yè)務內容和經濟實質的判斷,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的界限并不清晰。在主播未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等情形下,其直播收入是否可能構成經營所得?在主播已經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等情形下,其收入是否可能構成勞務報酬所得?這些是實務中容易發(fā)生爭議的問題。從曝光的網紅主播雪梨、林珊珊、薇雅等案件來看,三位主播都有注冊企業(yè)并存在以企業(yè)之名簽約的情形,但其收入性質依舊屬于勞務報酬所得,因此,在收入性質的定性上,要深挖交易的實質,以破解稅務風險。 2、混淆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 “個人與支付主體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是區(qū)分工資、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關鍵。”盡管在我國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后,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都適用綜合所得稅率,只是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預繳稅率更高,且允許一定比例的額外費用扣除。同時,主播與平臺之間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,對增值稅征收也具有意義,它決定主播從平臺所獲報酬是否應當繳納增值稅、按何種稅目繳納增值稅。因此,要通過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或經紀公司簽約的合同性質來判斷,其實質是屬于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,再進一步區(qū)分主播收入是勞務報酬還是工資薪金。 (二)平臺將納稅申報工作轉交由第三方負責,主播承擔申報不實的稅務風險 如果網絡主播取得的是經營所得,按照現(xiàn)行法律規(guī)定,則應由其自行申報;如果認定為勞務報酬所得或工資薪金所得,則需要由支付方履行扣繳義務。 實踐中,網絡主播與平臺的合約中簡單約定“網絡主播收入為稅后收入,平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”。而事實上,平臺為了簡化對網絡主播們納稅申報的管理程序,往往將納稅申報等工作轉交第三方。這種方法易引發(fā)兩種風險,第一:如果是經營所得,本屬于主播自行申報,一旦平臺委托的第三方不如實按期申報,法律風險由主播承擔;第二,如果是勞務報酬所得,而第三方平臺按經營所得申報,則主播易被定性為“轉換收入性質的偷稅”。 (三)網絡直播行業(yè)濫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現(xiàn)象較為普遍 網絡主播通常采取以下方式降低應納稅額:一、設立個體工商戶或獨資企業(yè)等商事主體;二、以該主體名義申請園區(qū)核定征收政策;三、由該商事主體對外簽訂合作協(xié)議;四、根據核定稅額繳納主播個人所得稅。幾起網絡主播稅務違法案件的曝光,已經說明濫用核定征收政策的行為,已經被稅務機關稽查。 但2022年開始,伴隨著各地稅務機關對核定征收的大清查以及嚴監(jiān)管,后續(xù)網絡直播行業(yè)濫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現(xiàn)象將得到緩解。 |